关于公布民政部核准的中国经济传媒协会章程的通知

2024-08-29 12:42 来源:中国经济传媒协会

各会员单位:

2024828日,协会收到《民政部关于准予中国经济传媒协会章程核准的通知书》(民社登〔20241150号)。经审查,协会2024427日第八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的《中国经济传媒协会章程》,符合国家法规政策规定的条件。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等规定,民政部予以核准,自核准之日起生效。

《中国经济传媒协会章程》是协会内部管理和开展活动的规则性文件,为民主决策与自律提供了重要的依据。协会会员要强化规则意识,做到依章程办事,按章程要求开展活动,持续提升治理能力,实现规范有序发展。

按照民政部关于“及时主动在本单位并向社会公开核准生效的章程”的要求,现印发核准后的《中国经济传媒协会章程》,并在协会官网向社会公布,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

1.民政部关于准予中国经济传媒协会章程核准的通知书(民社登〔20241150号)

2.中国经济传媒协会章程

中国经济传媒协会

2024829

附件1:


附件2:

中国经济传媒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中国经济传媒协会是由我国从事经济新闻信息传播和服务的报刊、广播、电视、网络、新媒体等相关机构和人士自愿结成的全国性、行业性社会团体。 

  本会简称中经传媒,英文名称为Economic Media Association of China ,缩写为EMAC 

 

  本会会员分布和活动地域为全国。 

  第二条 本会的宗旨是: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和经济媒体事业创新建设,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努力奋斗。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第三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民政部。

  本会党的工作接受中央社会工作部的统一领导。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行业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设在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协助党和政府主管部门调查、研究经济媒体的状况、布局、结构及贯彻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的情况,向有关部门反映行业的建议和要求,在政府部门、行业之间沟通情况,加强合作,建立密切联系,起桥梁和纽带作用; 

  (二)依照有关规定,开展经济媒体理论研究和从业人员业务交流培训活动; 

  (三)组织经济媒体之间及其与经济界、企业界、科技界、新闻界等方面的交流、联系与协作;依照有关规定经批准,主办全国评比达标表彰保留项目“中国经济新闻大赛暨经济新闻人物评选”;

  (四)依照有关规定,编辑、出版图书和信息资料等,开展咨询服务活动;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主管主办经济媒体;

  (五)维护经济媒体及其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推动经济媒体工作者的职业道德建设;依照有关规定,组织经济媒体先进单位和个人开展研讨交流活动; 

  (六)加强对外宣传,开展国际间的业务交流与合作;

  (七)承办政府有关部门及其他团体委托办理的事项,开展有益于本行业的其他活动。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等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拥护本会章程,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自愿申请加入本会: 

  (一)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二)在本会的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 

  (三)经国家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各类经济新闻信息传播和服务机构,可申请成为本会的单位会员; 

  (四)新闻、经济、科技、企业、学术界热心经济媒体事业的相关人士,可申请成为本会的个人会员,或应邀成为本会特邀会员。 

  本会不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加入本会。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包括: 

   1.单位会员需提交经国家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许可证明;

   2.个人会员提交个人简历和相关证明;

  (三)由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授权的机构讨论通过;

  (四)由本会理事会或其授权的机构颁发会员证,并予以公告。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加本会活动并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和各项规定;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暂停行使会员权利; 

  (四)除名。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须书面通知本会。 

  第十四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授权的机构确认后丧失会员资格: 

  (一)2年不按规定交纳会费; 

  (二)2年不按要求参加本会活动; 

  (三)不再符合会员条件; 

  (四)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五条 会员因退会、被除名或者第十四条有关情形被确认丧失会员资格的,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十六条 本会置备会员、理事、监事名册,对会员、理事、监事情况进行记载。会员、理事、监事情况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修改会员、理事、监事名册,并向会员公告。本会负责妥善保存会员、理事、监事相关档案,以及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监事会决议等原始记录。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大会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是本会的权力机构,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决定本会的工作目标和发展规划等重大事项; 

  (三)制定和修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产生办法,其中负责人产生办法报中央社会工作部备案;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七)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 

  (八)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九)决定名称变更事宜; 

  (十)决定终止事宜;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每届5年,每5年召开1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全体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本会召开会员大会,须提前15日将会议的议题通知会员。 

  会员大会应当采用现场表决方式。 

  第十九条 经理事会或者本会20%以上的会员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临时会员大会由会长主持。会长不主持或不能主持的,由提议的理事会或1/5以上会员推举本会一名负责人主持。 

  第二十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决议事项符合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本会名称变更、终止,须经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理事,当选理事得票数不得低于到会会员的1/2;罢免理事,须经到会会员1/2以上投票通过; 

  (三)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1/2以上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四)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1/2以上表决通过。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理事人数最多不得超过165人,且一般不得超过会员的1/3 

  理事不能来自同一会员单位,不在本会领取薪酬。 

  本会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单位会员的主要负责人; 

  (二)个人会员中的资深和知名人士。 

  第二十二条 理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由发起人与申请成立时的会员共同会商提名,报中央社会工作部同意后,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二)理事会换届,应当在会员大会召开前6个月,由理事会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监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拟订换届方案,应在会员大会召开前2个月报中央社会工作部审核;换届或届中调整工作中酝酿提名负责人人选,应当充分听取行业管理部门等方面意见,主动与中央社会工作部沟通;负责人人选经中央社会工作部审核同意后,方可召开会议选举; 

  按照本章程规定,召开会员大会,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理事会在届中可以增补、罢免部分理事,最高不超过原理事总数的1/5 

  第二十三条 每个理事单位只能选派一名代表履行理事职责。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会,报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备案。该单位同时为常务理事的,其代表一并调整。 

  第二十四条 理事的权利: 

  (一)理事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情况、财务情况、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与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提出意见建议; 

  (四)向会长或理事会提出召开临时会议的建议权。 

  第二十五条 理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利益,并履行以下义务: 

  (一)出席理事会会议,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在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 

  (三)谨慎、认真、勤勉、独立行使被合法赋予的职权;  

  (四)接受监事会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 

  (五)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会的保密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不利用理事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 

  (七)不从事损害本会合法利益的活动。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负责人,审议法定代表人变更事项; 

  (三)决定名誉职务人选;  

 

  (四)筹备召开会员大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五)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七)决定设立、变更和终止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事机构和其他所属机构; 

  (八)决定副秘书长、各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 

  (九)领导本会各所属机构开展工作; 

  (十)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  

  (十一)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二)制定财务管理制度、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办法等重要的管理制度; 

  (十三)决定本会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的考核及薪酬管理办法; 

  (十四)审议活动资金变更事项; 

  (十五)审议住所变更事项; 

  (十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全体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2次不出席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理事资格。 

  第二十九条 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负责人(秘书长采取聘任制,则不含秘书长)由会员大会或理事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从常务理事中选举产生。 

  罢免常务理事、负责人,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投票通过。 

  第三十条 选举常务理事、负责人,按得票数确定当选人员,但当选的得票数不得低于总票数的2/3 

  第三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除视频会议外,其他通讯形式会议不得决定负责人的调整。 

  第三十二条 经会长或者1/5以上的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会长不能主持临时理事会会议的,由提议召集人推举本会一名负责人主持会议。

第三节 常务理事会

  第三十三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第一、四、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十三、十四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相同,与理事会同时换届。

  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常务理事2次不出席常务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常务理事资格。

 

  第三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6个月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十五条 经会长或1/3以上的常务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常务理事会会议。 

  会长不能主持临时常务理事会会议的,由提议召集人推举本会1名负责人主持会议。

第四节 负责人

  第三十六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会长1名,副会长21-25名,秘书长1名。

  本会负责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行业情况,在本会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 

  (四)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责,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七)未被确认为失信被执行人; 

  (八)无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会长、秘书长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会长、秘书长,会长和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会长和秘书长不得为来自同一单位的在职人员,但与本会签订劳动合同的除外。负责人之间不得存在近亲属关系,且不得为来自同一会员单位的在职人员。 

  第三十七条 本会负责人任期与理事会相同,连任不超过2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中央社会工作部审核同意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聘任的秘书长连任届次不受限制。

 

  第三十八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因特殊情况,经会长推荐、理事会同意,报中央社会工作部审核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聘任的秘书长不得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九条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负责人被罢免或卸任的,本会应当在按程序决定新的法定代表人后20日内,向中央社会工作部报告,并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原任法定代表人不予配合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本会可根据有效的理事会同意变更的决议,由新的法定代表人签字,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四十条 会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向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报告工作。 

  理事长、法定代表人应每年向理事会述职。 

  会长应每年向理事会述职。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其委托或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推选1名副会长代为履行职责。 

  第四十一条 副会长、秘书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责:

  (一)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二)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专职人员的聘用; 

  (五)制订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六)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七)拟订内部管理制度,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 

  (八)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四十二条 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监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纪要。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监事会决议同时由出席会议成员确认。会议纪要、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备会员查询,并至少保存30年。 

 

  拟免职负责人的,应当在免职决议作出前20日向中央社会工作部报告;新选任负责人的,应当在选任决议作出后20日内向中央社会工作部报告。负责人发生变动的,应当在变动决议作出后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的变动情况应当及时向会员通报、备会员查询,并向社会公开。

第五节 监事会

  第四十三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由监事会推举产生。监事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 

  本会接受并支持委派监事的监督指导。 

  第四十四条 监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二)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四十五条 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六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者会员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中央社会工作部、行业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1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1/2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十七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章程,忠实、勤勉履行职责。 

  第四十八条 监事会可以对本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六节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四十九条 本会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本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按照确有工作需要且与本会管理能力相适应的原则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会的分支机构依据会员组成特点、业务范围的划分等设立,代表机构依据本会授权在规定地域内代表本会开展联络、交流、调研活动。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登记证书,按照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在本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本会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设立、变更、终止等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 

  第五十条 本会不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五十一条 本会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名称应当以“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专家委员会”、“技术委员会”等准确体现其性质和业务领域的字样结束;代表机构名称应当以“代表处”、“办事处”、“联络处”字样结束。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称,除冠以本会名称外,不得以法人组织名称命名;在名称中使用“中国”、“全国”、“中华”等字词的,仅限于行(事)业领域限定语。 

  本会内部设立的办事机构名称,应当以“部”、“处”、“室”等字样结束,除冠以本会名称外,不得以法人组织名称命名,且区别于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称。 

 

  第五十二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负责人的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 

  第五十三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财务应当纳入本会法定账户统一管理,全部收支应当纳入本会财务统一核算。 

  第五十四条 本会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有关情况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同时,将有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节 内部管理制度和矛盾解决机制

  第五十五条 本会建立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完善相关管理规程。建立《会员管理办法》、《会费管理办法》、《理事会选举规程》、《会员大会选举规程》、《信息公开办法》、《财务管理制度》、《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办法》、《换届选举规程》、《内部矛盾解决办法》等相关制度和文件。 

  第五十六条 本会建立健全证书、印章、档案、文件等内部管理制度,并将以上物品和资料妥善保管于本会住所,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侵占。管理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应当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七条 本会证书、印章遗失时,经理事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按规定申请重新制发或刻制。如被个人非法侵占,应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返还。 

  第五十八条 本会建立民主协商和内部矛盾解决机制。如发生内部矛盾不能经过协商解决的,可以通过调解、诉讼等途径依法解决。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五十九条 本会收入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提供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六十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本会经批准开展评比达标表彰等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六十一条 本会的收入除用于与本会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第六十二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十三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能力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应当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应当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六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资产、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六十五条 本会重大资产配置、处置须经过会员大会或者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审议。 

  第六十六条 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本章程规定,致使本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审议的理事(常务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常务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六十七条 本会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本会发生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本会发生违法行为或造成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六十八条 本会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本会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六章 信息公开与信用承诺

  第六十九条 本会依据有关法规政策,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会员公开负责人名单、年度工作报告、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报告、会费收支情况以及经理事会研究认为有必要公开的其他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登记事项、章程、组织机构、接受捐赠、信用承诺、承接政府转移或委托事项、可提供服务事项及运行情况等信息。 

  第七十条 本会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通过,任命或指定不超过2名负责人作为新闻发言人,就本组织的重要活动、重大事件或热点问题,通过定期或不定期举行新闻发布会、吹风会、接受采访等形式主动回应社会关切。新闻发布内容应由本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审定,确保正确的舆论导向。 

  第七十一条 本会建立年度报告制度,年度报告内容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第七十二条 本会重点围绕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对象和收费标准等建立信用承诺制度,并向社会公开信用承诺内容。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七十三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提交会员大会审议。 

  第七十四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大会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后,在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并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30日内向社会公开。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七十五条 本会终止动议由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提出,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七十六条 本会终止前,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七十七条 本会清算后的剩余财产,在登记管理机关和相关部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 

  第七十八条 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九章 附则

  第七十九条 本章程经2024427日第八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八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的理事会。

  第八十一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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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秘书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