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来了!绍兴支持中小企业共渡难关的20条政策意见

2020-02-08 11:11 来源:《绍兴发布》微信公众号

  各区、县(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市级各部门、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的决策部署,继续深化“三服务”,重点服务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中小企业,积极发挥中小企业在疫情防控中的重要作用,帮助和支持中小企业树立信心、共渡难关,保障企业正常复工运转,保持经济平稳健康运行,特制定以下二十条政策意见。 

  一、加大对中小企业复工支持 

 (一)支持企业有序复工。春节假期开始至2月9日24时前,经当地政府批准复工的重点防疫应急物资生产和配套企业,企业支付给员工工资等报酬超日常报酬部分由政府予以补贴。为支持企业有序复工,各区、县(市)政府要创造条件帮助企业解决集中医学观察点、返工包车接送、生产资料运输等问题,保障口罩、消毒用品等防疫物资供应。(责任单位:各区、县〔市〕政府,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 

 (二)降低小微企业要素成本。加快实施新的小微企业降本减负措施,降低小微企业用电、用气、物流等成本,切实减轻小微企业负担。工业用电价格根据国家政策及时调整,工业用水价格、用天然气价格均下调10%,期限为3个月。(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经信局)

  二、加大对中小企业的金融支持 

 (三)加大信贷支持力度。各相关银行要用足用好央行低成本专项再贷款,对重点防疫企业提供优惠利率信贷支持。全年新增社会融资1500亿元,其中新增贷款900亿元以上。对受疫情影响暂时无法归还贷款的中小企业,合理延长还款期限;对受疫情影响较大但有发展前景、暂时受困的中小企业,不得盲目抽贷、压贷、断贷。(责任单位:市金融办、人行绍兴市中心支行、绍兴银保监分局) 

 (四)降低综合融资成本。鼓励地方金融法人机构对重点防疫企业和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中小企业在原有贷款利率基础上下浮10%,期限不少于3个月。鼓励其他金融机构降低中小企业贷款利率。地方金融法人机构原则上对2020年4月底前到期的中小企业贷款实行无还本续贷,续贷期限不短于3个月。鼓励其他金融机构推行无还本续贷。充分发挥各级应急转贷资金作用,支持受疫情影响的小微企业转贷。取消受疫情影响企业在政府性融资担保时的反担保要求,减半收取担保和再担保费,帮助企业与金融机构对接,缩短放款时间。全市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对2020年2月至7月期间承保的中小企业和“三农”客户,担保费在2019年同期费率基础上下浮50%。(责任单位:市金融办、人行绍兴市中心支行、绍兴银保监分局) 

 (五)提升保险服务质效。保险业金融机构对疫情期间出险的理赔客户开通绿色通道,简化理赔流程,提高服务时效,确保理赔率达到100%。鼓励保险业金融机构向防控疫情有关的中小企业提供更加优惠全面的保险服务,保费在2019年同期费率基础上下浮10%。(责任单位:市金融办、人行绍兴市中心支行、绍兴银保监分局)

  三、加大对中小企业的财税支持 

 (六)减免或延期缴纳税款。因疫情导致生产经营受到重大影响,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小微企业因疫情影响造成的资产损失,可依法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针对疫情防控物资生产的小微企业,优先落实相关税费减免政策。对因受疫情影响办理申报困难的小微企业,由企业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申报。对确有特殊困难而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小微企业,由企业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3个月。针对疫情防控物资生产的小微企业,优先核准延期缴纳税款。(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七)深化便利办税措施。进一步扩大邮寄发票对象,确保疫情期间企业对发票的需求,在疫情期间临时扩大邮寄发票对象范围,由原来的A、B类企业扩大到C、D类企业。进一步加快出口退(免)税进度,缩短退税周期,对符合出口退(免)税办理条件的企业,在疫情解除之前,审核办理正常退税的平均时间缩短至2个工作日内。(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八)缓缴社会保险费和返还失业保险费。对因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的小微企业,可缓缴社会保险费(参保职工个人仍按规定缴纳),相关补缴手续可在疫情解除后3个月内完成。缓缴期满后,企业足额补缴缓缴社会保险费。企业缓缴期间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小微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小微企业,返还标准可按6个月企业及其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50%确定。(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医保局、市税务局) 

 (九)增加财政专项支持。全市安排不少于10亿元财政资金用于防疫工作专项支出。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积极争取上级财政有关贴息等各项财政政策支持。对企业多生产的重点医疗防控物资,由政府兜底采购收储。加快各级财政涉企资金的拨付进度,确保各类资金及时拨付到有关企业。优化有关财政专项资金申报条件,加大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中小企业的支持力度。疫情防控期间,生产防疫重要应急物资的企业,新购设备用于扩大生产的,由财政予以新购设备费用50%的补贴,最高不超过1500万元。对协助政府进口防疫物资的外贸企业,每进口10万美元物资奖励1万元人民币。(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商务局、绍兴海关) 

 (十)减免中小企业房租。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中小企业,免收2个月房租;对存在资金支付困难的中小企业,可以延期收取租金,具体收取期限由双方协商确定。政府举办的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在疫情期间为承租的中小企业及团队减免3个月房租。鼓励非政府举办的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在疫情期间主动为承租的中小企业及团队减免房租,减免1个月以上的,优先予以政策扶持。(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机关事务服务中心) 

 (十一)加大就业招聘和培训扶持力度。推动就业招聘活动由线下转向线上,疫情期间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网站免费为广大用工企业提供网上招聘服务。对受疫情影响的本市各类企业,在停工期间组织职工(含在企业工作的劳务派遣人员)参加各类线上职业培训的,给予一定的培训费用补贴。平台企业(电商企业)以及新业态企业可参照执行。(责任单位:市人力社保局)

  四、加大对中小企业的外贸出口支持 

 (十二)给予境内外展会参展企业费用补助。列入年度重点支持目录的境内外展会,因疫情原因导致企业支付参展费用后不能参展的,给予100%展位费补助;重点支持目录外的展会,经认可的组展机构提供证明,给予参展企业50%展位费补助。(责任单位:市商务局) 

 (十三)提高出口信用保险保费补贴。对出口小微企业投保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险的保费予以全额补贴。提高出口小微企业保险覆盖面,做到应保尽保。(责任单位:市商务局、绍兴银保监分局)

  五、加大相关行业中小企业支持 

 (十四)帮扶小微企业园。对在疫情期间为小微企业减免租金的小微企业园,优先予以政策扶持,扶持金额为自当地实行疫情防控后的第1个月房租免收金额和第2、第3个月房租免收金额的一半,每个小微企业园区扶持金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财政局) 

 (十五)扶持农渔业生产。对因疫情影响导致生产成本提高、产品滞销、生产经营困难的种养殖企业给予补助。对疫情期间收储加工蔬菜、家禽、水产品等本地农产品的涉农企业给予财政贴息扶持。在疫情防控期间,对因疫情防控需要而未出海的渔船,视作正常生产作业积极争取国家补助。(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 

 (十六)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根据企业和医疗卫生相关机构实际需求,在应对疫情的公共预防、检验检测、药物研发、临床诊治等领域,建立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紧急立项机制。科技型中小企业通过使用创新券委托第三方开展测试分析、产品设计等服务的,创新券抵用额度从50%提高到100%。(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卫生健康委) 

 (十七)扶持文化创意企业。从市级财政核定的2020年文化产业专项资金中,切出1500万元用于定向扶持受疫情影响严重的文创企业。(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市财政局) 

 (十八)扶持旅游等相关企业。市、县两级文广旅游部门在同级财政核定的2020年旅游发展专项经费中,切出10%专项补助疫情损失较重的旅游及直接相关的餐饮、宾馆等企业。(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文广旅游局)

  六、加大对中小企业的法律服务支持 

 (十九)保护中小企业疫情期间的民商事诉讼权益。依法保障当事人在疫情防控期间的诉讼时效利益,当事人因受疫情影响,直接导致其不能及时行使民事请求权的,依法适用诉讼时效中止的相关规定。妥善认定因疫情防控引起的中小企业瑕疵履行义务的民事责任。由于疫情原因造成一方或双方当事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对一方当事人权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综合考虑当事人约定、疫情对当事人不能履行合同或履行合同困难的原因、时间、程度等因素,依法适用相关规定妥善处理。审慎采取强制措施,对明确专用于疫情防控的资金和物资,不得采取查封、冻结、扣押等强制措施。(责任单位:市中级法院) 

 (二十)开展专项法律服务。实施免费服务中小企业专项行动,组织全市律师事务所与未聘请法律顾问的中小企业开展结对服务,实施“点对点”服务模式;搭建中小企业管理者和结对律所为主体的“中小企业e服务微信群”,为结对企业提供免费法律服务;成立疫情防控公益律师服务团,为中小企业提供法律援助和相关法律咨询服务。免费为因疫情无法正常按时开工或无法正常履行合同约定的外贸企业出具不可抗力事实性证明,免费为中小企业提供对涉及疫情紧急物资等方面的公证证明。(责任单位:市司法局、贸促会绍兴市委会) 

  以上政策措施适用于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四部门《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确定的中小企业,有效期自全省启动重大公共突发卫生事件一级响应之日起至2020年4月30日。中央和省出台相关支持的政策,遵照执行。

  绍兴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 

  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 

  2020年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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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秘书处)